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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钟科普)如何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微信号码:qq383550880

admin 2025-3-11 14 3/11

  案情:
  曹某(女)与张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取名字张小某。后因两人的性格不合,平时生活摩擦纷争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08年曹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曹某所有,张小某有曹某抚养,张某不再承担张小某的任何费用。五年后,为了更好的培养儿子,不让他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曹某准备让张小某就读于私立学校,但因为私立学校学费高,花销大,曹某的个人收入不能承担高额的费用,故曹某诉请法院判决张某每月支付500元孩子抚养费,并按票据给予一半教育费。庭审中,张某提出自己没有工作,无抚养能力,且当初离婚时根据离婚协议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归曹某所有,自己不再承担张小某的任何费用,所以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用和教育费。
  英明婚姻网张明英律师处理意见:
  本案被告张某是一名身强体壮的中年男子,完全具有劳动能力,其应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抚养子女,没有工作不是其拒绝抚养的理由,其应支付抚养费。张某应当按照张小某就读普通学校的正常花销及其负担能力承担抚养费用,最终法院一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张某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英明婚姻网友情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的共同受益进行处置,而履行抚养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子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二者无论是处理的法律关系还是处置的法律后果,都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因为财产权利的放弃而不履行抚养义务。
  文章来源:www.lvshi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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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3月11日13:32

最后修改: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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