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0月,原告叶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个人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1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叶某抚养,张某每月1日至5日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岁为止,同时约定,如果张不按时给付抚养费,要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可从2012年4月开始,张某就开始不给孩子抚养费,而此时叶某早已因病离职一年多,这导致叶某与女儿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甚至影响到女儿的教育问题。于是2012年8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履行给抚养费的义务,并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
英明婚姻网张明英律师处理意见:
违约金是高还是低,要看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减少违约金,一旦低于损失,则可以增加。发生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会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只给付违约金5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英明婚姻网友情提示:
我们在合同约定中不要“漫天要价”,因为法律是不允许不当得利的。因此违约金的约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以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准,该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所以一定要注意保留有关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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