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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网通公司应尽快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admin 2024-12-11 17 12/11

  申诉人:刘继忠,男,汉族,1942年3月16日生,住兰考县爪营乡爪营村十一组。身份证号:410225194203162310,系受害人徐素真(已死亡)之夫。手机:15225476834。
  申诉人:刘会东,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中山东街61号,身份证号:410225197203190059。系受害人徐素真之子。
  申诉人:刘会栓,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住兰考县爪营乡爪营村十一组。身份证号:410225197103282378。系受害人徐素真之子。
  申诉人:刘会杰,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住兰考县爪营乡爪营村十一组。身份证号:410225197305152336。系受害人徐素真之子。
  被申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车站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462495-6。
  负责人:康卫民,经理。
  申诉人因徐素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汴民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汴民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发回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赵庆财驾驶鲁R-40672松花面包车由南向北行至220线444km+800km处将公路东侧花坛内的被告兰考县网通公司违法架设的线杆撞断,致使横过公路的电缆线下垂,影响了道路安全通行,被申诉人网通公司未及时采取排除妨害的措施,2010年10月17日17时,该电缆线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案外人张超峰所驾驶的晋M-11793大货车撞击扯挂,随后多根线杆刚好将公路东边人行道行走的徐素真砸伤。经兰考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多处裂伤、脑震荡、左克雷氏骨折,右下胸及右腕关节软组织损伤。由于看不起病,受害人多次被迫出院,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成了植物人,最终小脑萎缩而死亡。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汴民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受害人的死亡与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责任划分为赵庆财30%、兰考县网通公司40%、张超峰30%。此判决事实认定有出入并且适用法律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开封中级人民法医关于划分责任承担问题有错误。
  首先,徐素真的伤情系多人侵权,多人侵权的按份责任要求无意思联络侵权人直接结合,但是赵庆财对其并不存在直接侵权,赵庆财撞断线杆后未采取措施,过一段时间后又发生第二次事故,其没有直接造成受害人徐素真受伤。
  其次,徐素真受伤来自于兰考县网通公司线杆的安全隐患和张超峰驾驶过错,与赵庆财无直接关系,三个侵权行为并未发生在同一时间,无法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是网通公司与张超峰的过错。赵庆财撞断线杆只跟网通公司有关,网通公司在有能力保证安全、排除妨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应该对其不作为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关于徐素真的伤应该由直接造成其损害的兰考县网通公司和张超峰承担责任。至于网通公司与张超峰责任承担问题,兰考县网通公司应该承担90%以上责任。
  二、徐素真的死亡与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徐素真2000年10月17日发生事故,造成头皮多处裂伤、脑震荡、左克雷氏骨折,右下胸及右腕关节软组织损伤,主要受伤部位是脑部。由于看不起病,受害人多次被迫出院,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成了植物人,2008年因小脑萎缩死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素真之死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有违事实。
  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徐素真受伤出院后,生活一直无法自理予以认定,但是在护理上仅仅计算92天,而且一个人的护理费用仅仅10元,不合理也不合法,护理费应计算至其死亡。
  四、徐素真受伤定残为八级,但是无钱看病耽误治疗,最终徐素真的病情恶化,生活无法自理,吃喝拉全部需要人照顾,事实上当时的病情已不仅仅是八级,请贵单位给予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汴民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单位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判决,提审或发回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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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12月11日15:23

最后修改: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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